来源:中国环境APP、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企业作为绿色转型的主力与责任主体
在污染防治中承担着关键角色
需从多方面落实责任
关于污染防治中的环保疑问
今天环境君来为你解答
答: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管理有章可循;二是要做好人员管理,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运维人员,定期组织培训;三是日常运行管理,确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不得擅自停运、闲置或拆除;四是定期维护保养,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保持设施良好的运行状态;五是监测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定期开展自行监测或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六是台账记录与管理,建立完整的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台账,台账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答:一是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若有备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切换至备用设施运行;如无备用设施,要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二是及时报告,在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后1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说明设施不能使用的原因、预计修复时间等情况;三是组织维修,查明故障原因,组织实施维修,恢复设施正常运行;四是加强监测,在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期间,增加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频次,可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确保污染物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